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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夏朝至春秋时期,行政区划尚未统一,商周实行分封制,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诸侯,形成诸侯国自治的局面。

        春秋中期,楚国、秦国率先设立县作为基层单位,战国时期形成郡、县制两级体系。

        秦统一六国后全面推行郡县制,初期设36郡,西汉增至110个郡包括诸侯国封地,县级政区达1587个。

        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州郡县三级制,州作为监察区与行政区合一。

        唐代改用州县二级制,全国设10道后增至15道,道成为高层政区。

        宋代设“路”作为州以上的行政区划,并推行“路级监察制度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元代创立行省制,全国设11行省包括中书省直辖地区,行省下辖路、府、州、县。

        明代调整为15省,清代增至22省,并在省与府之间增设“道”作为监察区,县级政区数量持续增长,至清朝中期达2000余个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国初年废除府州厅,改设省县两级,并引入市制,但保留了行政督察区。

        新中国成立时,沿用了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,在省以下设立专区,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。

        20世纪50年代早期,中国开始市管县体制改革,部份专区被撤销,将专区领导的县市改由省辖市领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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